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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金田与被执行人刘家禄、张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田,刘家禄,张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2834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田,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有宏、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家禄,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宝琴,女,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田与被执行人刘家禄、张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润进执行员  查 勇执行员  高 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