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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6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6075号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文。委托代理人孙明海。被告姜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