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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鹏与新晃中寨半江铅锌矿、方孔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新晃中寨半江铅锌矿,方孔华,周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晃中寨半江铅锌矿,住所地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半江村半江组,组织机构代码证74316249X。法定代表人方孔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孔华,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娜,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鹏申请执行新晃中寨半江铅锌矿、方孔华、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晃中寨半江铅锌矿、方孔华、周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