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丰田与刘永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丰田,刘永公,苗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丰田。被执行人:刘永公。被执行人:苗丽兵。本院在执行张丰田与刘永公、苗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丰田以被执行人刘永公、苗丽兵现去向不明,暂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81**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刘太明审判员 严忠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