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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丰田与刘永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丰田,刘永公,苗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丰田。被执行人:刘永公。被执行人:苗丽兵。本院在执行张丰田与刘永公、苗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丰田以被执行人刘永公、苗丽兵现去向不明,暂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81**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刘太明审判员  严忠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