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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2016)272号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大学专科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紫金广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其工资待遇问题与唐山市路北区润竹苑友邦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即被害人赵某发生矛盾。2016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使用红色补漆笔和铁丝,对被害人赵某停放在唐山市路北区润竹苑小区里的冀B×××××白色宝马牌轿车上涂写,造成该车的多处车漆被损坏。经鉴定,冀B×××××宝马牌轿车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解协议等书证;证人高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某谅解,且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宏博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