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0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畅因与被上诉人周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畅,周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常健。上诉人刘畅因与被上诉人周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沈阳市公安局沈北���区分局已经就此进行刑事立案。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为妥”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丽审 判 员 葛钧代理审判员 宋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由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