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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9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与汪小玲、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汪小玲,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962-2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938530XL。负责人:曾铭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兰运,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小玲,女,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恒大花园酒店5楼,营业执照:440682000074817。法定代表人:宋辉。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上述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诉被告汪小玲、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房贷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对于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83.02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冯雅婷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