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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应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2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应生,男,汉族,1995年3月7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捉获,8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8月1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应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铁柱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应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李应生趁合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小区×栋30-2房屋的被害人刘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1部价值1975元的黑色小米5手机及现金43元盗走。2016年8月8日2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一网吧将被告人李应生捉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应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清点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藏匿赃物现场笔录及照片,购机凭据,估价鉴定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应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中,被告人李应生退出赃款4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应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应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应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应生所退赃款43元发还被害人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