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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文双、解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双,解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沈文双,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解启江,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沈文双与解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解启江名下车辆及其配偶倪海燕名下房屋,现因被执行人解启江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启江名下车辆及其配偶倪海燕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