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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何志勇与刘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勇,刘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279号原告:何志勇,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4日,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刘景亮,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15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原告何志勇与被告刘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景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志勇撤回对被告刘景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志勇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