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良春、汤金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良春,汤金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562号原告: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九瑞大道棉科所1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黄良春,男,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告:汤金芳,女,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良春、汤金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