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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133民初1363号原告: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李春大道康宁小区。法定代表人,梁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媛媛,女,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涛,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赵县。系被告丈夫。本院受理了原告赵县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炜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2016年11月起,每月偿还原告借款200元(共需偿还3万元)。二、待被告经济宽裕了可以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炜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