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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5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东中旅(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殷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旅(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588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旅(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殷艳,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广东中旅(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殷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超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