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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邓恒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34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邓某,男,住湖南省。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单冬,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查明事实被告人邓某原系深圳市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程师。为获取非法利益,便伪造了字样为“广东省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检验所”的钢印和印章1枚,并伪造校准证书,为某公司客户提交的资料加盖伪造的钢印,邓某从每份校准材料中获利人民币10元钱。截至案发,邓某伪造校准证书约250份,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500元。2016年7月12日11时许,民警对邓某居住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新村三巷X号X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涉案假印章1枚、钢印1枚等物证,假校准证书162份,假校准证5310张,收款收据4本。民警遂即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归案。本院意见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邓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假钢印、印章、假校准证、收款收据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