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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8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素华、周恒、周武长、周武秀与张晓东、唐小萍、钟世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华,周恒,周武长,周武秀,张晓东,唐小萍,钟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8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素华,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周恒,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周武长,男,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周武秀,女,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被执行人唐小萍,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被执行人钟世英,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杨素华、周恒、周武长、周武秀与被执行人张晓东、唐小萍、钟世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东、唐小萍、钟世英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杨素华、周恒、周武长、周武秀给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承担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张晓东、唐小萍仅支付了申请执行人2万元,至今未履行剩余债务。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裁定查封了1、被执行人张晓东名下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桔园路87号x栋x楼x号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7xxxxx2);2、被执行人唐小萍名下的位于金堂县赵镇康宁街298号星月湾(一期)x幢x单元xx楼x号房屋一套(备案号:7270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晓东名下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桔园路87号x栋x楼x号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7xxxxx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林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代理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锡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