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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肖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7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强,小名“强宝儿”,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因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3月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5月1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章贵、周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肖强入住永顺县灵溪镇××宾馆408房间,并支付房费人民币80元。入住房间后,被告人肖强在房间内容留姚某、曾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5月6日,被告人肖强续住了408房间,委托“××”支付了房费。当日20时许,被告人肖强在房间内容留姚某、曾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肖强再次入住××宾馆408房间并支付了房费。当时15时许,被告人肖强在房间内容留姚某、曾某、杜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肖强在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金苹果网吧内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资格证书、情况说明;证人曾某、姚某、杜某、严某、龙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肖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强为吸毒人员曾某、姚某、杜某等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肖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强的刑期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小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