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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雷与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898号原告:张雷,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坤,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马莉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雷与被告安徽鑫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6年9月26日,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