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438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西府花园小区。身份证6127241974********。被告:孙某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西府花园小区。身份证612724197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李某与被告孙长璞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凤李某马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凤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景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