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思宜、熊毅等与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宜,熊毅,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282号原告:吴思宜,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熊毅,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莉、李涛涛,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756号洲悦小区1#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089321-0。法定代表人:张园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赖江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思宜、熊毅与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思宜、熊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思宜、熊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宜、熊毅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吴思宜、熊毅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平审 判 员 章 鸿人民陪审员 王晓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