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广德海滨丝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国,广德海滨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国,男,1968年3月6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海滨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骆海滨,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爱国与被执行人广德海滨丝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万元,诉讼费19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德海滨丝绸有限公司拆迁赔偿款已被冻结等待分配。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修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