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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何世云与刘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云,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何世云,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义,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调解书何世云申请执行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2225.1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鸿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