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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抗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孙国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孙国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抗247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号。法定代表人:邹义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孙国胜,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叶县。申诉人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孙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0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征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