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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立田诉周荣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田,周荣军,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216号原告:王立田,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奎,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荣军,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河路6号中科园A区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田与被告周荣军、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田撤回对被告周荣军、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立田负担。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