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5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806号原告: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号-1。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某,男,汉族。原告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000000元,利息为520000元,共计本息1520000元,截止2016年6月2日,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520000元,(暂计至2016年6月2日),共计152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但在本案中,经审查,被告柴某某亦不在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草临路西航花园新北二区353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0元,原告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退给原告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