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立萍与安徽普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萍,安徽普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刘立萍,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普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夏路。法定代表人:韦法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阳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萍与被执行人安徽普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普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五洲商城B区1幢号(产权证号:合产字第、房产证号:合产字第××、房产证号:、房产证号:合产字第××号)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