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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杨树周与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曹正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杨树周,曹正,曹永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高新创业园高新一路。法定代表人曹小梅,系该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周。委托代理人牛文忠,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永安。曹正、曹永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宏,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因与杨树周、曹正、曹永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树周一审申请追加陕西凯乐圣酒店作为本案被告,但该诉讼主体并不存在,与其名称相关的主体有:陕西凯尔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陕西凯尔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凯尔圣花园酒店分公司,一审在审查管辖异议及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时未能明确本案适合主体,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席晓颖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