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玲卫与陈素丽、张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卫,陈素丽,张连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221号原告:陈玲卫,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素丽,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连洪,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玲卫为与被告陈素丽、张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张连洪、陈素丽立即共同偿付给原告88万元正,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素丽与被告张连洪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9日,被告陈素丽向原告陈玲卫借款8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上述款项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素丽、张连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玲卫借款8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被告陈素丽、张连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