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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井英与肖卫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英,肖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李井英,被执行人肖卫东。本院在执行李井英与肖卫东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卫东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全雁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