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9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修艳红与被执行人王春荣、石元杰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艳红,王春荣,石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996-6号申请执行人修艳红,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春荣,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石元杰,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春荣、石元杰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春荣、石元杰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1元、保全费1535元、执行费3000元)。2016年8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石元杰的财产通过淘宝网网络平台拍卖成交(成交价200760元),申请执行人修艳红比例分配分得124505元,剩余执行款及利息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王春荣、石元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修艳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春荣、石元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