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8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海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海军,张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申海军,男,1976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张金东,男,1982年7月出生。申请人申海军与被执行人张金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法院向被执行人张金东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房产和机动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宿 航审 判 员  郭必荣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海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