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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台山市长顺甘油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锐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长顺甘油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锐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1民初2665号原告:台山市长顺甘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十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勇,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华、马晓瑜,均系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锐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精细化工基地。法定代表人:余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系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台山市长顺甘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公司)与被告广东锐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长顺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甘油,双方分别于2015年4月25日、2015年5月29日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504251和201505291,合同签订地为江门台山市。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分别供应15吨甘油,合共供应30吨甘油。合同第七条约定,如货物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在收货后7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产品合格。合同第八条约定,货到后30天内被告应支付该批货款。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如预期支付货款,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发生诉讼,由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直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0750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50750元及违约金43880元(其中780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72750元自2015年7月3日起分别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6年9月17日止,以后违约金另计),合共19463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锐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称的两笔买卖业务,其中第二笔业务是2015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以传真形式发出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编号:201505290001RT)。原告收到传真后加盖其公章再以传真形式回传给被告,该采购订单第八条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提交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即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英德市人民法院。而原告提交的一份无加盖被告公章的《购销合同》(编号:201505291)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从来没有给被告确认,被告也不同意这份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该份合同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对该笔业务应按双方所签采购订单执行。因该笔业务与2015年4月24日的业务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买卖法律关系,依法应分别适用各自相关协议的约定。因此,台山市人民法院对第二笔业务引发的诉讼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5年5月29日,被告锐涂公司向原告长顺公司传真《采购订单》(编号:201505290001RT)以订购货值72750元的99.5%甘油,其中第八条约定双方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提交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原告收到该订单后在其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于同日制作合同编号为201505291号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解决。根据原告长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购销合同》仅有原告盖章,并未经被告加盖公章确认。本院认为,关于2015年5月29日的交易,原告长顺公司与被告锐涂公司均在上述《采购订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购销合同》系原告单方制作的,且根据书面证据显示和被告提出的异议,该合同并未得到被告的确认,依法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该笔交易,应认定《采购订单》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关于管辖的协议应以该订单上的约定为准。故根据订单上约定的内容,依法应确定对该笔交易具有地域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被告锐涂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两笔交易,且原告长顺公司起诉请求将两笔交易进行合并审理,并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本案书面审查的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本着当事人纠纷便捷处理以及避免诉讼经济、资源的浪费的原则,本案决定移送至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东锐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浩参人民陪审员  冯婵娟人民陪审员  许捷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慧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