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802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虎义与马广栋、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吴虎义,男。被执行马广栋,男。被执行高巧玲,女。本院执行的吴虎义与马广栋、高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广栋、高巧玲应向申请执行人吴虎义履行如下义务:向吴虎义偿还借款人民币676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70元、执行费1290元。但被执行人马广栋、高巧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5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