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呈强、郭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呈强,郭呈忠,郭盛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405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利,理事长。被告:郭呈强,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郭呈忠,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郭盛江,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呈强、郭呈忠、郭盛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呈忠、郭盛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郭呈忠、郭盛江的起诉。审 判 长 闫文静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石庆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