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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光意与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意,施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周光意,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个体户,住袁州区。被执行人施建军,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个体户,住袁州区。本院在执行周光意与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光意与被执行人施建军于2016年8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