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3民初1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学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2269号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9号名义层19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85054。法定代表人:王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男,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学生,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