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瑞美与刘现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瑞美,刘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199号申请人:张瑞美,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申请人:刘现玉,住山东省临沂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张瑞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现玉所有的鲁Q617**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张瑞美以其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1365200190028253311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瑞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现玉所有的鲁Q617**号车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瑞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