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733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78868。法定代表人:严仕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彬,男,成年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由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江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