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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明德与底兴兵、王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德,底兴兵,王春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王明德,男,1942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底兴兵,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春美,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明德与被告底兴兵、王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民代理审判员  梁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颂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