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利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利强,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鹙窝村*组**号。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利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利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晚20时左右,在凤凰御都6号楼3单元706室李秀华租住房屋内,被告人郭利强与被害人姚志强发生冲突。在二人厮打过程中,郭利强用李秀华家中的水果刀将姚志强划伤。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姚志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晚20时左右,在承德市高新区凤凰御都小区6号楼3单元706室李秀华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郭利强与被害人姚志强因琐事发生冲突。在二人厮打过程中,郭利强用李秀华家茶几上的水果刀将姚志强划伤。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姚志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郭利强与被害人姚志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同时被害人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提出其已经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的辩护意见。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收条、被告人郭利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利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利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利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利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利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南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