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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9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水发与赵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水发,赵艳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932号之二申请人:何水发,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赵艳泉,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何水发与被申请人赵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皖1721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赵艳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并查封了申请人何水发提供担保的财产皖R39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申请人何水发向本院撤回起诉,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艳泉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何水发所有的皖R39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何水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锡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