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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达喜、黄荣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喜,黄荣光,林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640号申请执行人李达喜,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执行人黄荣光,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晓东,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李达喜与被执行人黄荣光、林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温瑞商初字第041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0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荣光应向申请执行人李达喜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林晓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08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荣光名下有两处房产:1坐落于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1单元201室(证号00349184,已查封),2.坐落于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非住宅单元108室(证号00349440,该房无土地登记)固本案标的额不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进一步处置;被执行人林晓东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公安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及出入境情况,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荣光持有护照E24741906;因两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已对被执行人黄荣光、林晓东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提交公安布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荣光、林晓东除上述查明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6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瑞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