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异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北京秃鹰长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秃鹰长空资产管理中心,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锐,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异186号申请人:北京秃鹰长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营业场所北京市平谷区乐园西小区7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秃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盛利为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3幢5059室。法定代表人:杨国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龙,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锐,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海淀开发楼13层1304号。法定代表人:董锐,董事长。被执行人兼被执行人董锐、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男,汉族,1961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铎公司)与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际公司)、范伟、董锐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秃鹰长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秃鹰中心)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债权转让确认书、邮寄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的快递单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世铎公司与东方航际公司、范伟、董锐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53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范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007830.44元;二、范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6706.54元;三、范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401566.08元;四、董锐、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范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董锐、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范伟追偿。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5元,由被告范伟、被告董锐、被告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后范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15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范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2007830.44元;二、范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人民币56706.54元;三、范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401566.08元;四、董锐、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范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董锐、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范伟追偿;六、如范伟未按照本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还款时间及数额履行其义务,则构成违约,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伟、董锐、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同意自违约之日起按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5381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5元,由范伟、董锐、北京东方航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元,由范伟负担(已交纳);八、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2013年10月15日,世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3)丰执字第07843号。另查,2016年6月27日,世铎公司与秃鹰中心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世铎公司将包括(2013)丰民初字第0538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权在内的3笔债权转让给秃鹰中心。秃鹰中心向世铎公司购买3笔债权资产的对价共计520万元。2016年7月4日,秃鹰中心通过兴业银行向世铎公司转账520万元。另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世铎公司对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秃鹰中心并通知债务人的事实表示认可。范伟、董锐、东方航际公司亦认可收到涉案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本院认为,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世铎公司与秃鹰中心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世铎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秃鹰中心,该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上述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因此,秃鹰中心所提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北京秃鹰长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13)丰执字第0784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东奇审 判 员 常 萌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航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