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光平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平,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104号原告:李光平,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光平与被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李光平诉称,原告系汤阴茂恒商贸有��公司(以下简称茂恒公司)股东。2014年7月份,被告奖励茂恒公司五菱荣光汽车一辆。2014年10月份,被告员工以工作交接的名义将该车辆从茂恒公司开走。2016年5月3日,茂恒公司注销。2016年8月30日,被告才将对账单交付原告,经过核对账目,原告才知道被告已将该车辆折价37000元在对账时予以扣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五菱荣光汽车一辆或等值现金37000元。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论原告是否具有诉权,即使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也是基于《农夫山泉区域包干经销合同》。按照该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原告因物权受到侵害请求被告返还原物的物权保护纠纷,并非要求审理原、被告合同履行争议,根据原告所述案件事实,本案侵权行为地系汤阴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院对本案返还原物纠纷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秀芬审 判 员 张志中人民陪审员 吕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