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98号张万平、赵高云、刘卫东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平,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98号案件来源: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被执行人:张万平,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高云,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受理本院移送执行张万平、赵高云、刘卫东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6)川03执98号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张万平、赵高云、刘卫东没收财产一案,由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德才代理审判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