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5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史海涛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海涛,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5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海涛,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郑廷江,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13号。法定代表人:武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禄,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鑫卉。上诉人史海涛与被上诉人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9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史海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海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已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海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由上诉人史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