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宝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宝兵,邱建琼,周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芦林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宝兵,男,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邱建琼,女,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个体户,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周后平,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宝兵、邱建琼、周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宝兵、邱建琼、周后平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同意。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256,779元,案件受理费5151.68元及执行费3751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郑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