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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与孙黎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孙黎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143号原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花园小区21号楼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收费科长。被告:孙黎辉,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黎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