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101行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振超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75号原告:黄振超,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331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39730546。负责人:郭惠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焕光,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伟军,系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振超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振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郭惠华及委托代理人袁焕光、李伟军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属于系列案,案情较为复杂,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振超诉称:2015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平沙村第十一经济社的集体土地面积,以及乱石、新门楼、金鱼塘的具体面积”。截止2016年1月16日,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向原告进行任何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请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未依法按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辩称:1.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请贵街道公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平沙第十一经济社现有的集体土地其中‘乱石、新门楼、金鱼塘’是多少亩?共合计是多少亩?”的政府信息,收到申请后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黄振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随后于同月16日通过快递寄给原告(顺丰速运单号为921051719154),原告已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该快递文件。因此,被告并非如原告所称未向其进行任何答复,而是依法依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且原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保存了上述信息。被告在告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同时,为尊重原告知情权,被告依法告知原告申请的信息的查询途径和方式,并建议原告向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经济联合社咨询。被告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振超于2015年12月12日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贵街道公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平沙第十一经济社,现有的集体土地其中‘乱石、新门楼、金鱼塘’是多少亩?共合计是多少亩?”。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黄振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随后于同月16日通过快递向原告送达。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该快递文件。现原告以未收到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挂号信信封(正反面);3、挂号信(XA94364155344)送达证明;4.《关于黄振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5.《快递详情单存根》;6.顺丰速运单号(921051719154)送达证明;7.顺丰快递新石路营业点职员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中,原告黄振超向被告提出“贵街道公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平沙第十一经济社,现有的集体土地其中‘乱石、新门楼、金鱼塘’是多少亩?共合计是多少亩?”的信息公开申请。首先,上述信息并非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本身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其次,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保存有上述信息。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作出的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黄振超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立案受理,故应对原告的起诉予以裁定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振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黄振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敏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