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罗伟明、韶关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强,罗伟明,韶关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民初1594号原告:陈建强,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硕,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明,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韶关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新华南路新津小区。法定代表人:罗伟明。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建,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县自治县。韶关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原告陈建强与被告罗伟明、韶关市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太阳城娱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步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硕,被告罗伟明、太阳城娱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罗伟明、太阳城娱乐公司返还拖欠的保证金195000元给原告;二、判令被告罗伟明支付利息195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利息3900元,从2016年2月29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3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给原告;三、判令被告罗伟明支付因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原告与被告罗伟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太阳城娱乐公司签订一份《员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经营太阳城娱乐公司的KTV,并向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交纳了保证金300000元。2015年6月23日,因承包期届满,原告与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通过刊登通告及广告等形式对外宣布原告承包经营期间所有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结清,自所登通告期满一个月之后,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将扣除相关费用剩余保证金250000元退回原告。同日,被告罗伟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其承诺在2015年7月25日内如登报后无任何债务争议的情况下,把原告剩余的250000元交由劳动监察支队解决工人工资。然而,被告罗伟明并未在公告期满没有任何债务争议的情况下兑现承诺。2015年11月8日,被告罗伟明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中明确表示,其自愿为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拖欠原告的保证金(剩余195000元)承担偿还责任,并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款项,逾期每月按所拖欠金额的2%计算利息及承担原告因追讨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全部费用。然而,被告罗伟明再次失信于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罗伟明自愿为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偿还债务并不能免除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的还款义务,被告罗伟明、太阳城娱乐公司应连带向原告承担归还保证金的责任。同时,被告罗伟明还承诺承担未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原告因追讨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是其自愿承担的义务,该承诺对其具有约束力。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罗伟明、太阳城娱乐公司均未向原告归还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被告罗伟明、韶关市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经答辩人在财务部调查了解,原告在承包经营答辩人所属KTV期间,从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严重违反《员工内部承包合同》第二条“乙方必须保证在每月10日前交纳承包金,逾期交纳按每日拖欠额的3‰加收违约金……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月承包金为78750元”的约定,没有按约定时间准时交纳租金,没有按约定足额交纳租金。其中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6月30日,每月只交纳了75000元,每月欠答辩人3750元,六个半月合计欠租金24375元;2014年7月至12月,六个月每月只交纳65000元,每月还欠租金13750元未付,六个月共欠82500元。从财务部了解的情况显示,原告从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欠答辩从租金106875元,此款还没计算每日违约金。因此,答辩人认为,在原告承包经营KTV期间遇到资金困难时,欠下答辩人公司租金及违约金,答辩人公司应让其继续经营,在承包期满之后,鉴于原告经济困难,答辩人也一直没有向原告追讨,当然主要原因还是有原告交纳的保证金托底,答辩人对原告足够包容、理解及体谅了,可以说是仁至义尽。现原告提出退还保证金,答辩人没有意见,但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清楚,结余部分答辩人会全数退还原告。二、《员工内部承包合同》里乙方是有两个人的,但是《解除合同协议书》只有一个人签名。解除合同协议书第3点中,在租金方面没有结清。在第4点中,在没有处理好租金的前提下就签订了解除合同书。关于被告罗伟明所写的承诺书及欠条只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信息、《员工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合同协议》、《承诺书》、《欠条》、律师代理费发票。被告认为在《解除合同协议》签名的合同当事人与《员工内部承包合同》签名的合同当事人不一致,《承诺书》、《欠条》系被告罗伟明的个人行为。被告罗伟明、太阳城娱乐公司根据其抗辩主张依法提交: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合同协议》、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7日的租金收据、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止每月已收租金及欠交租金表。原告认为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7日的租金收据、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止每月已收租金及欠交租金表是被告自行制作的,三性均有异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期间,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一份《员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一、甲方将韶关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KTV经营项目转由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从2011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二、乙方必须保证在每月10日前交纳承包金,逾期交纳每日按拖欠额的3‰加收违约金。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每月承包金为柒万伍仟元正(75000)。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每月承包金为柒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78750)。三、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30万元,2011年11月14日前付清,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若拖欠承包金,将在保证金中冲抵。四、乙方逾期二个月未交承包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五、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工商年审费用、水电费、税收、消防、排污(环保)、卫生费、治安费、对外关系费、社保费等由乙方自己承担。六、乙方接手承包手,只能经营KTV项目,不得用作它途。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经营项目名称,不得将KTV经营权转租或转承包给他人,否则,按乙方违约计,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八、乙方应保证甲方场地的绿化完整完好,若需改动,应征求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计算。九、乙方必须文明经营,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不得从事或容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十、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按时交纳财务会计报表。每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费由酒楼、KTV、桑拿三家平均分配支付。十一、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员工工资、社保费以及所有职工和客人等受伤或因其他安全事故导致的赔偿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十二、在承包期间,乙方需要装饰装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并不得更改建筑物的结构,不得在顶层加简易层。承包期满后,乙方不得就装修投入问题向甲方索要赔偿,也不得拆除、毁坏;乙方自行购买的动产(如空调等可移动电器类)由其自行处理。十三、乙方不是以甲方名义向外作任何担保,不得以甲方名义向外借款及确认其他任何债务,也不得以承包所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向外设置抵押,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十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需办理的与经营KTV有关的一切证照(包括年审)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办理。十五、乙方不得擅自将KTV经营权转租或承包他人(包括变相转租或变相承包给他人)。十六、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中途擅自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扣除所有保证金。甲方违反合同,应和乙方协商对装修投入作出合理的赔偿。十七、乙方将所承包使用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和外设置抵押,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十八、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承包期内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和开支(及国家有关税收、水费、电费、卫生费、排污费等)即承包期内所发生的所有债务由乙方负责,承包期间员工工资、社保费及员工、顾客受伤亡的赔偿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前,甲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税收、水费、电费、卫生费、排污费等)由甲方负责。十九、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当保护、维护其附属物。场所空地(即停车场)双方共同使用。甲乙双方不得向对方收费。二十、承包期内太阳城KTV如因建设需要被征用,致使承包无法履行,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合理补偿给乙方,押金退回乙方。二十一、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协议无法履行,本承包协议自然终止。二十二、承包期满后,乙方若需继续承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二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效力同等。二十四、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五、乙方在接手之前的太阳城KTV债务由甲方负责。二十六、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务上的问题,乙方自行承担。二十七、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签约地点:韶关太阳城办公室。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保证金30万元,被告将太阳城KTV交由原告经营。约定的承包期届满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延长承包期3个月,2015年3月17日,被告将太阳城KTV交回给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2015年6月23日,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一、自“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履行原合同。二、乙方承包期满后,如税局查承包期内旧账,所产生的一切税款、罚款、滞纳金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拖欠工人工资、经营性货款及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营性费用等等,乙方自行结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未处理好上述问题而让甲方受影响的产生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双倍金额。三、自“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甲方通过登通告及广告形式对外宣布原乙方营业期间所拖欠的工人工资、税收、租金、水电费及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货款和原材料款等等一切有关乙方的费用,由乙方自行结清。如期间有争议则以仲裁部门裁决意见为主,自所登通告期满一个月之后,将所收押金30万元扣除环保评估费及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16日租金共5万元后,将剩余押金25万元退回乙方。四、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在经营期间所产生和拖欠的工人工资、税收、租金、水电费、供应商的货款等一切费用,如因乙方没处理好等原因给甲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追讨损失及做出相应赔偿,并不予退回押金。五、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及在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期间乙方对外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债权、债务以及拖欠员工的工资等等一律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被告罗伟明出具一份内容为:“本人承诺在陈建强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起一个月内,即在2015年7月25日如登报无任何债务争议的情况下,把陈建强剩余的贰拾伍万人民币交由劳动监察支队解决工人工资。”的《承诺书》给原告收执。此后,因原告需支付工人工资,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从剩余保证金中返还了55000元给原告。2015年11月8日,被告罗伟明出具一份内容为:“本人罗伟明自愿承担韶关市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拖欠陈建强的保证金人民币195000元(大写金额:壹拾玖万伍仟元)的还款责任。本人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逾期则每月按拖欠金额的2%计算利息,及承担陈建强因追讨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的欠条给原告收执。因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向原告退还保证金,被告罗伟明也未在承诺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以15000元代理费委托天行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另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原告每月向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支付承包款75000元;2014年7月至12月,原告每月向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支付承包款6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于2011年11月签订的《员工内部承包合同》以及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虽主张《员工内部承包合同》尚有第三方当事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员工内部承包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延长承包期三个月,承包费及环保评估费合共5万元,从原告交纳的保证金30万元中扣除,有《解除合同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关于剩余保证金应扣除承包期内少付的承包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员工内部承包合同》虽约定2011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的承包金为75000元/月,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期间的承包金为78750元/月,但原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支付的承包款为75000元/月,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支付的承包款为65000元,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在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时并未提出原告尚欠承包款未付清的异议,被告罗伟明在以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时,也没提出保证金25万元需扣减原告尚未付清的承包款,甚至被告罗伟明于2015年11月8日以个人身份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时,也确认尚欠原195000元(已支付的55000元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认定原、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协商一致变更了承包款的金额。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保证金195000元的责任。原告关于被告太阳城娱乐公司向其返还保证金1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罗伟明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其于2015年11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自愿承担向原告返还太阳城娱乐公司拖欠的保证金195000元的责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罗伟明承担共同返还保证金1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罗伟明在《欠条》中除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返还拖欠的保证金外,还承诺逾期付款承担原告因追讨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罗伟明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伟明在《欠条》中还承诺,逾期返还保证金的,每月按拖欠金额的2%计算利息,该款实质上属当事人约定付款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罗伟明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罗伟明承诺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拖欠的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但原告要求自2016年2月2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罗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保证金195000元给原告陈建强。二、被告罗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给原告陈建强。三、被告罗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9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陈建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2371元,由被告韶关市太阳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罗伟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凯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