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才金与李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才金,李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4471号原告刘才金,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银伟,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才金与被告李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才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才金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才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才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国洪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人民陪审员 姜景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博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