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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才金与李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才金,李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4471号原告刘才金,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银伟,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才金与被告李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才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才金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才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才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国洪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人民陪审员  姜景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博威 来自